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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经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目的 ]

    此例规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员工们实践伦理纲领所需的细则及标准。

    第二条 [ 用语的定义]

    1. 钱物:现金、支票、卡、商品券、观览券、利用券、物品、负债代偿、金钱借用、不动产等廉价买入及共同投资等。
    2. 礼物/纪念品:祝贺、纪念及表示感谢的物品。
    3. 接待:吃饭、酒宴、高尔夫、娱乐、公演、斗牌等。
    4. 便利:交通、宿舍、观光、活动支援等的受益。
    5. 红白喜事:发生喜事或白事时把这件事告诉与当事人有着人或物的交流关系的人、分享快乐和悲哀、并相互扶助的行为。
    6. 花卉/花环 : 与升职、转·出入等相关而提供的观赏用植物或是聚集假花或鲜花来制作的。
    7. 讲师费:在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机关、团体等讲授而得的钱。
    8. 利害关系人:由于自己的业务执行、在权利或利益上受到直接影响的员工等的个人和连锁公司、合作公司、国内外公务员、各团体等。
    9. 通常性标准:别的员工或一般人以健全的常识来判断时可以理解的普遍妥当的标准、受益者没有负担、可以公正处理业务的程度。
    10. 退还中心:对于利害关系人送的礼物、纪念品、花卉等礼品要郑重的退还。如果无法退还的话,为了委托给慈善义卖会或社会福利机关,在伦理经营部门运营。

  • 第二章

    实践标准

    第三条 [ 钱财 ]

    1. 不管是什么原因,都不能要求或接受利害关系人的钱财。与公司业务促进相关的事宜上,不得接受利害关系人为委托非法请求而送出的财物或是财产上的利益。
    2. 没有认知的情况下接收的金品必须立刻退还、退还困难时要报告给部长或部门长或立刻通知给伦理经营部门。
    3. 接到报告的部长或部门长要立刻通知给伦理经营部门。

    第四条 [ 礼物及纪念品 ]

    1. 不能接受利害关系人的任何礼物或纪念品。如果不得已接受时,要立刻退还。退还困难时,要寄给退还中心(伦理经营部门)。
    2. 在退还中心(伦理经营部门)登记的礼物及纪念品委托到慈善义卖会或社会福利机关。如果委托等方式难以处理时,要以其他方式来处理。

    第五条 [ 接待 ]

    1. 与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每人3万韩币以下的饭或酒,推荐以本公司的费用来处理。
    2. 禁止接受超过通常性标准的接待,并严禁在有异性服务的娱乐酒店接待。
    3. 以超过通常性标准的公司费用来接待利害关系人或参与超过通常性标准接待的活动时,事前要受到部长或部门长的认可。

    第六条 [ 参与活动标准及便利 ]

    1. 利害关系公司主持或利害关系人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的活动要受到部长或部门长的事前认可后才能参与。
    2. 部长或部门长要考虑到与业务的相关性、利害关系、费用等后再决定是否参与。
    3. 参与活动时可以接受提供给所有参与者的交通手段、住宿等便利设施。
    4. 个人出差时,不能接受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交通手段、宿舍等便利设施。
    不过,如果难以使用公用车辆或不懂地理时,可以利用利害关系人的公司车辆、公司宿舍等。
    5. 如果在参与活动及出差时接受的便利设施超过允许的范围时,要报告给部长或部门长。

    第七条 [ 红白喜事 ]

    1. 本人或同事的红白喜事不能告诉公司外部的利害关系人,通过第三者或是通过言论来通知也视为本人的通知行为。
    2. 职员的红白喜事要利用企业内部网络来公告。公告时亲族的范围限制为职员本人、伴侣的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直系血亲。

    第八条 [ 人事委托 ]

    1. 对于自己的升职、任职、海外工作等,不得通过公司内部朋友或外部人进行人事委托。
    2. 禁止委托雇佣、升职、任职亲戚或朋友等与人事相关的任何事项。

    第九条 [ 花卉/花环 ]

    1. 对于人事发令相关的个人升职、转/出入等事宜,公司内外部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花卉/花环要附上书信并立刻退还。
    2. 利害关系人事前表示要寄给花卉/花环时,要表示拒绝等方式来积极地做出事前预防。
    3. 难以退还时,报告给部长或部门长、转到退还中心(伦理经营部门)来处理。
    4. 接收花卉/花环的伦理经营部门按情况来做出捐赠、公用使用、拍卖处理等的措施,并对送来的人寄出书信。
    5. 不是利害关系者而是有个人亲密关系的人送来的花卉/花环可以接受。

    第十条 [ 讲师费 ]

    1. 利用在业务上取得的知识或在业务时间到公司外部出讲时,要得到关联部门的事前认可才能出讲。
    2. 员工到公司外部进行业务相关讲课的行为是利用公司资产的行为,到旗下公司、合作公司、公共机关、公益集团及有着利害关系的公司讲课不能接收讲师费。
    不得已接受的情况下要报告给部长或部门长,并寄送给伦理经营部门。
    3. 邀请机关为把盈利作为目的的机关或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的一般企业、学校、团体时、 接收讲师费后要报告给部长或部门长并寄送给伦理经营部门。
    4. 寄送的讲师费通过伦理经营部门以讲义者的名义捐赠给社会福利团体。

    第十一条 [ 钱物交易 ]

    1. 禁止与利害关系人进行金钱借货、贷款担保、不动产租凭等的钱物交易。
    2. 由于私人的亲密关系不得已与利害关系人进行钱物交易的情况下、要报告给部长或部门长。

    第十二条 [ 活动赞助 ]

    1. 进行部门单位的活动或是同好者活动等时、不能接收利害关系人的赞助钱物。
    2. 接受活动所需的车辆、场所、劳务等便利设施也视为赞助钱物。
    3. 不得已接受活动赞助时,要报告给部长或部门长。

    第十三条 [ 对预算资金的不当使用 ]

    1. 不能以私人用途使用会议费、业务促进费等的预算资金。
    2. 经费以使用法人卡作为原则、使用时要符合预算资金的目的和法律的标准。

    第十四条 [ 通报处理 ]

    1. 当事者需要报告给部长或部门长时要在3天之内完成、部长或部门长要在两天之内通报给伦理经营部门。
    2. 针对接收的事件、必要时伦理经营部门可以确认事实情况、这时员工要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 对非伦理行为者的制止 ]

    1. 公司按照人事规定来制止做非伦理行为的职员。
    2. 对非伦理行为者的制止以适用于所有相关当事者作为原则。
    3. 如果非伦理行为与违反法律相关、把行为当事者举报给关系机关作为原则。

  • 第三章

    运营

    第十六条 [ 部长或部门长的责任 ]

    1. 部长或部门长要随时进行教育、咨询、以便于所属职员充分理解此规矩。
    2. 部长或部门长做适当的预防措施、以免所属职员违背此规矩。
    3. 部长或部门长有责任把此规矩中所确定的报告事项迅速通报给伦理经营部门。

  •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 解释 ]

    1. 利用员工的名义的其家人、亲戚、知人违反此规矩、违反行为要视为本人的行为。
    2. 如果对伦理纲领和此规矩没有具体确定的部分有疑问、要咨询伦理经营部门并跟随其诠释。

  • 第五章

    附则

    此规矩自2014年01月01日起施行。